何国科:对慈善法修改后十个方面的理解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6-08-04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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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慈善法修正,涉及多个条款、多项制度,具体有哪些重点和亮点?对基金会行业和慈善事业发展有哪些影响?在1月2日的“修改后的《慈善法》学习分享”线上活动中,

。2023年10月二审时被删掉了,删掉以后各方也都有不同意见,在最终通过的版本中,又被加入进去并进一步做了优化,就是修正案的第六条,这一条非常关键。

的捐赠,都有重大事项备案的规定,但如果是和境外的个人合作,比如邀请一位外国专家做讲座,这是否算与境外个人开展合作?期待未来民政部出台的部门规章中对细节有明确规定。

这次将募捐成本从募捐备案中的募捐成本单独提出来,放在了更高的层面。为什么会把募捐成本放在那么重要的位置?我想分享一下自己的观察。近两年来,公益慈善领域因为募捐产生了各种舆情、案件,行业中讨论最多的一个事情是,募捐成本到底按什么样的比例才算合理?

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这一条内容在2016年版慈善法中就有,现在更加丰富了。,是针对去年慈善领域的某个重大事件,表明合作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必须在挂靠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整体规划下开展,而不能挂在公募组织下面,实际上自己去开展募捐活动,直接接受捐赠,架空公募组织,只留其名不留其实。

,进一步加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管理责任,要求对其合作方进行评估,但是要评估什么内容、评估到什么程度,需要部门规章来进一步细化,或者通过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明确。

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这就对平台规则的边界带来了挑战。募捐平台是一个多种利益角色交织的主体,我认为需要各方来共同理清责任边界,需要来自法律、行业、平台、慈善组织的声音,对平台的管理、责任边界进行共同讨论。对慈善组织入驻、公开募捐项目发布、募捐项目暂停或下线等,需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则,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边界。

。对运营平台的互联网企业来说,他们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精力管理平台,有很大的成本,未来如果管理压力越来越大,互联网企业会不会选择不做募捐平台了,这也可能带来风险与挑战。

。这一条对之前征求意见稿有一个调整,之前规定民政部门都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现在对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民政部门提升到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而不是全国各省、市、县的民政部门。对于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公开募捐服务,也明确了法律责任。

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2023年10月二审时被删掉了,删掉以后各方也都有不同意见,在最终通过的版本中,又被加入进去并进一步做了优化,就是修正案的第六条,这一条非常关键。

的捐赠,都有重大事项备案的规定,但如果是和境外的个人合作,比如邀请一位外国专家做讲座,这是否算与境外个人开展合作?期待未来民政部出台的部门规章中对细节有明确规定。

这次将募捐成本从募捐备案中的募捐成本单独提出来,放在了更高的层面。为什么会把募捐成本放在那么重要的位置?我想分享一下自己的观察。近两年来,公益慈善领域因为募捐产生了各种舆情、案件,行业中讨论最多的一个事情是,募捐成本到底按什么样的比例才算合理?

等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

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这一条内容在2016年版慈善法中就有,现在更加丰富了。,是针对去年慈善领域的某个重大事件,表明合作方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必须在挂靠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整体规划下开展,而不能挂在公募组织下面,实际上自己去开展募捐活动,直接接受捐赠,架空公募组织,只留其名不留其实。

,进一步加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管理责任,要求对其合作方进行评估,但是要评估什么内容、评估到什么程度,需要部门规章来进一步细化,或者通过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明确。

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

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

,这就对平台规则的边界带来了挑战。募捐平台是一个多种利益角色交织的主体,我认为需要各方来共同理清责任边界,需要来自法律、行业、平台、慈善组织的声音,对平台的管理、责任边界进行共同讨论。对慈善组织入驻、公开募捐项目发布、募捐项目暂停或下线等,需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规则,明确各方的责任和边界。

。对运营平台的互联网企业来说,他们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精力管理平台,有很大的成本,未来如果管理压力越来越大,互联网企业会不会选择不做募捐平台了,这也可能带来风险与挑战。

。这一条对之前征求意见稿有一个调整,之前规定民政部门都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现在对可以责令限期改正的民政部门提升到省级以上的民政部门,而不是全国各省、市、县的民政部门。对于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提供公开募捐服务,也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