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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对其财产进行了实质控制,导致家族信托被击穿进而丧失风险隔离功能的风险?
如由信托公司作为家族信托受托人直接通过交易过户持有委托人或其家族公司股权,在工商登记公示中将显示信托公司为委托人或其家族公司股东,对信托公司而言,存在金融机构品牌出借等声誉风险,所以需要搭建中间架构,由有限合伙企业充当“特殊目的载体(SPV)”直接持有客户股权;
委托人或其家族标的公司多为实体企业,如由家族信托直接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等权利,可能会因家族信托受托人不具备必需的知识、经验而对标的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所以需要利用合伙企业这一平台进行角色分工,由家族信托担任LP负责提供资金,委托人或其控制的其他主体担任GP,负责执行合伙事务,保持委托人对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控制。
,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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