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由汉正家族办公室(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社会服务发展促进会等五家组织联合承办的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2020平行论坛“基金会在慈善信托中的角色定位”于11月26日成功举办。本文为原中国银监会非银司司长、信托制度研究专家高传捷在论坛上发表演讲,题目为《统一认识,完善制度,促进慈善服务新发展》。
▲本文经嘉宾确认发布,分为上下篇推送。这是上篇《高传捷:利用慈善信托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实现新发展》
高传捷在“基金会在慈善信托中的角色定位”平行论坛上作主旨演讲
各位嘉宾、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首先祝贺2020年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胜利召开,祝贺“基金会在慈善信托的角色定位”平行论坛召开。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基金会已有8000多家,这个群体在中国社会问题解决、扶贫济困、社会进步方面承担了重要任务、做出了光荣的成绩。当前,基金会如何加大创新,更好地完成“第三次国民收入分配”的任务,学习、使用慈善信托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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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慈善法》正式确立了慈善信托制度,到今年11月底,全国已设立的慈善信托491个,多数是信托公司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这些慈善信托得到了基金会的支持。有的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或共同受托人,有的担任项目执行人,他们都很好地承担了自己职责,取得较好的效果。
慈善信托正式成为法律制度源于400多年前英国《慈善用益法》。2001年,我国第一次明确公益信托制度。2016年《慈善法》又具体规定了慈善信托制度并确定由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于多数慈善组织都是基金会,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基金会要做慈善信托?一个更为基础的问题是,为什么我国已经有了慈善捐赠和基金会制度,还要建立慈善信托制度?对此,我认为,可以有以下主要理由。
第一,慈善信托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慈善服务基本制度。规范的慈善信托是舶来品,在国外的几百年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目前,国际公益慈善界各项主体制度的核心原则都是信托制度或者是信托原理。它的基本结构是财产所有人出资,交由受信赖的受托人管理、运用,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把财产利益按照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交给受益人。
我国历史上,在公益慈善领域也使用了大致相同的结构设计,最典型的就是自1049—1934年,范仲淹规范的“义庄”。义庄是一个接近信托制度的慈善财产管理制度,范家是委托人,财产是他自己拿出来的土地和雇请的劳务,目的是帮助族内外需要帮助的群体;受托人是族中的贤能和长者,监管人是范氏宗祠和宗族长者,受益人是家族、社区、社会。范氏义庄制度曾经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广泛使用,对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发扬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的社会作用。
中国范仲淹规范的“慈善信托”——义庄架构图
新中国公益慈善、社会保障事业使用了同样的管理结构。1950年到2020年,我国农村实行的五保户制度也是一个供养老年人的“信托”。人民政府是委托人,拿出钱财、实物、劳务作为“信托”财产,支持鳏寡孤独老年人的生养死葬,“受托人”是村委会,监管人是民政部门,受益人是符合条件的人。
2006年国务院再次发布《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目前,这个制度仍然在使用。当然,义庄和五保户制度都不是今天严格意义上的信托制度,但是他们所选择的与信托架构相类似的三方管理架构是完全适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
新中国五保户制度架构图
第二,慈善信托的制度特征非常符合公益慈善活动的发展规律。慈善信托具有鲜明的制度特征,主要包括:一是社会公共利益是第一原则;二是高度尊重委托人的慈善意愿自由,要求受托人灵活受托、严格遵从信托目的;三是以慈善文化、价值观为核心,在转移财产的时候传播高尚道德情操;四是受托人得到充分授权和概括约束,承担信托义务;五是以保护信托财产为核心,形成一整套信托财产独立、信托连续、信托责任有限的规范;六是具有税收优惠、公权力监管、特殊制度救济的三项慈善特权。
这其中,委托人意愿自由的制度特征具有特殊的意义,它可以充分调动慈善参与的积极性,精准配置慈善资源,优化管理运用慈善财产,多样化地传播慈善文化,对慈善信托制度广泛使用产生基础性影响。
第三,慈善信托结构符合我国的社会背景。境外,在长期慈善信托活动中形成了慈善信托的社会存在结构,特点是:大型慈善信托数量少、管理慈善信托金额大、结构复杂,这类信托集中于大城市、慈善服务范围广、受托人管理要求高。中小型慈善信托数量多、管理信托财产平均金额比较小、结构简单,多广泛分布城乡,慈善服务范围比较聚焦,受托人管理要求不高。
与需要一定金额初始资金才能设立的法人机构、基金会相比,慈善信托设立门槛低、手续简便、管理要求合理是其重要的制度传统,因而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中小型慈善信托广泛存在。英国慈善信托的实践就证明了这一点。
在英国,人们可以用5000英镑或更少的资金设立慈善信托,不需要到监管部门去登记,自己可以担任受托人进行免费无偿的管理。我们国家也出现了初始财产为数千元的小额慈善信托,得到了信托公司免费或极低费用的管理。
利用小额资金设立慈善信托是国际成熟惯例,其背后的原理是优胜劣汰。即当一个小额慈善信托设立后,如果它做的好、公信力强、公益效率高,它就会受到大家的欢迎,大家都会給它捐赠,这个慈善信托就可以越做越大,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02
从我国公益慈善的资源供给方看。参与我国公益慈善的背景人群可以分成两类,他们具有不同公益慈善社会服务需求。
第一类是有实力的大型机构、高净值家庭。他们愿意依据不同的动机做“自己”的慈善,例如设立自己管理的基金会、家族基金会或者自己担任委托人的慈善信托、家族慈善信托。
第二类是财富实力不强的广大人民群众、普通家庭。他们也愿意参加公益慈善事业,但是他们从事公益慈善的资源不多,如果要做一个持续稳定的公益慈善,满足自己的公益慈善意愿,怎么办呢?他们不可能自己设立基金会,又不满足用慈善捐赠的方式转移财产,有了慈善信托制度,他们就可以通过专业机构提供的就近、便利的慈善信托服务实现他们的慈善意愿。
从我国公益慈善服务提供方看。对第一类服务需求,大部分都可以在大城市比较容易地获得。对第二类服务需求,情况就不一样了。
目前,68个信托公司可以做慈善信托受托人,但他们大多集中于大城市,到数量众多的三四线城市和更多的基层城镇提供慈善信托服务,存在许多现实困难。
国内各类慈善组织数量很多,广泛分布在不同规模的城市和地区,他们完全可以就近提供方便的慈善信托服务。这是我国国情下,基金会在慈善信托服务、布局、结构上的优势、区位分布优势,是信托公司无法比拟的,也无法被其他机构所替代。
目前,基金会已有8200家,已登记为慈善组织约7000家,他们的服务宗旨多样化,慈善目的适应性强。从理论上讲,依照《慈善法》的规定,不论设立什么样慈善目的的慈善信托,都能找到对应的基金会。特别是,基金会长期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具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和公益项目的经验,因而以基金会为主体的慈善组织承担起众多慈善信托设立服务完全具备条件。
中国慈善信托事业的主力军是基金会、慈善组织,不是信托公司。我的这一观点在2014—2016年《慈善法》立法期间,我曾向全国人大和有关方面报告过。形成这个观点的基本理由,就是基于公益信托的制度特征、慈善事业委托人的类型、数量、分布、多数诉求和受托人的类型、数量、分布、服务慈善诉求所需要的能力而得出的。
一个最简单的道理,信托公司只有68家,基金会在当时已有6000多家,在慈善信托服务方面,信托公司怎么可能比得过慈善组织呢?!另外,中小型慈善信托金额小、管理简单、服务贴近便利,完全没有必要一定要由高成本运行的信托公司提供服务。
高传捷在“基金会在慈善信托中的角色定位”平行论坛上作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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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信托制度是党和国家创新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基本制度的重要决定,经过了20多年的历程。
最早的公开决定是在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信托法》时同意建立公益信托制度。2000年国务院审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时批准了公益信托;2001年全国人大颁布《信托法》,公益信托正式入法;2016年全国人大全体会议批准《慈善法》,慈善信托正式入法;紧接着,2017年党中央亲自督促制定了《慈善信托的管理办法》,形成了信托制度进入中国慈善事业的今天。
从这一历史过程可以看出,引入慈善信托制度、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是中国最高权力机关做出的决定,是他们多次推动的结果,目的是为了促进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不断地提高中国公益慈善业的服务质量,让公益慈善更好地为更多的人民群众服务。
因此,慈善信托制度建立不是一个偶然的事件。希望基金会的同志们了解这一历史过程,理解信托制度进入公益慈善服务的重要意义,努力学习,提高能力,共同做好慈善信托服务。
文稿整理:广州市社会服务发展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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