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之争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6-08-04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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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社会组织上海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上海爱芬”)因“名称权”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爱芬”)告上了法庭,成为首例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纠纷案。

2020年5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社会组织上海爱芬胜诉。法院认为,苏州爱芬将“爱芬”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对上海爱芬社会组织名称权的侵犯。

案件起因 2018年,一位在江苏从事环保工作的人士跟上海爱芬的职员说:“你们爱芬什么时候扩展业务了?在苏州注册了一家分支机构。”听到这个消息后,上海爱芬有点蒙,因为本身并没有发展分支机构。

从这位朋友口中得知,苏州这家机构也叫“爱芬环保”,随后机构在网上查询了相关信息,发现对方的全称为“爱芬(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天眼查查询到该公司原名为“江苏绿春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18日变更名称为“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于同日变更经营范围。

图:苏州爱芬2017年年底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记录

该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包括:垃圾分类咨询,环保文化交流活动策划、推广等,与上海爱芬业务高度重合。2018年6月,苏州爱芬以“爱芬aifen”为名注册企业微信公众号,重点宣传垃圾分类知识,提供垃圾预约回收等相关服务,这些业务与上海爱芬的重点业务完全重合。

这样的举动让上海爱芬总干事宋慧觉得有问题——如果公司注册之初就叫“爱芬环保”,说明两家机构可能凑巧想到了一起,但2017年年底,上海爱芬已经做了六七年的垃圾分类业务,在圈内有一定的影响和名气,且接受多家国家级媒体采访报道,是业内知名的环保组织。

目前苏州爱芬已经在福州、甘肃等地发展了分支机构。宋慧认为,如果再这么发展下去会对自家机构产生不好的影响,甚至影响到以后上海爱芬在全国开展业务,毕竟现在已经产生误会,未来政府也可能误以为上海爱芬和苏州爱芬是一家机构。

在清楚事情的严重性后,宋慧与苏州爱芬负责人取得联系,试图通过私下协商让苏州爱芬更改企业名称,但对方负责人表示,“希望两家机构可以共同为中国环保事业助力,不要在意这些细节”,并无更名之意。

针对2017年底苏州爱芬变更公司名称、业务范围一事,上海爱芬向律师进行咨询,得知对方涉嫌存在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于是上海爱芬与代理律师协商后,于2019年3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苏州爱芬告上法庭,要求苏州爱芬立即停止侵害自身社会组织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立即变更侵权的公司名称;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全国性报纸刊物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4120元。

律师观点

上海复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创始人陆璇为上海爱芬的代理律师,他分析认为,原告于2012年8月1日在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登记设立,原注册名称为“上海闸北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后因行政区划变更,更名为“上海市静安区爱芬环保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该社会组织名称沿用至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对其享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全称以及简称‘爱芬’以及‘爱芬环保’的名称权),被告不得擅自使用原告的社会组织名称暨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原告的服务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

“爱芬”是原告社会组织名称的简称,行政区划的变更未影响该简称的使用。原告自设立之初已在业务活动中广泛使用“爱芬”这一简称:原告官方网站时以“爱芬”的拼音“aifen”作为域名;各大媒体报道原告时,也以“爱芬”或“爱芬环保”指代原告。“爱芬”这一简称在多年的持续使用中己经与原告建立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具有可以识别法人主体的标识意义,实际具有字号的作用,应当作为原告名称予以保护。

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被告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以“爱芬aifen”为名注册微信公众号,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爱芬”字样,该等混淆行为,足以导致外界误解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的行为非法利用了原告在环保领域的知名度和信誉,损害了原告作为社会组织的在先名称权,其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擅自使用他人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图:上海爱芬(左)和苏州爱芬(右)微信公众号首页

鉴于原告的公益性与非营利法人属性,其社会组织名称权也属于社会资产,在全社会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推进垃圾分类环保事业的今天,被告损害环境公益组织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竟争行为显得尤为恶劣。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诉至法院,并请求保护环境公益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爱芬”字样的企业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到行政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爱芬”字样的微信公众号名称; 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爱芬(苏州)环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图:判决书

专家建议

社会组织本身就存在着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维权成本高、维权难等问题,那前期社会组织因应该怎样做才能避免此类纠纷发生呢?

对此,陆璇律师给出两点建议: 一是加强自身保护。 比如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提升无形资产的管理水平,让知识产权得以确认,该去登记的登记,有的可以去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证,把品牌与标识标志申请商标,外观设计可申请专利,机构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建立保密制度等。

二是不要使用来源不明的作品。 不乏有公益组织在微信微博中使用过他人的照片,被权利人起诉要求每张照片赔付相应金额。所以应尽量使用原创图片或文字,不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在给组织或项目起名字之前要去网上进行商标检索,看是否和别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注册商标重合。

两方面意识都有了之后可有效减少此类纠纷,另外在相关权益受到侵犯之后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

-End- 注:此文根据公益时报《首例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纠纷——究竟孰是孰非?》、《首例社会组织“名称权”与企业“商号权”之争——原告社会组织爱芬环保一审胜诉》整理而成。 RECOMMEND往期阅读新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这样做 如何才能做好一个基金会秘书长? 彭艳妮:“抗疫”中,公益组织暴露出哪些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