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五章专门对慈善信托进行了规定,由此慈善信托进入了大众的视野。2017年7月26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制定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正式公布,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规制体系基本建立。以下我们从发展历程、现状、定义、操作模式等方面来了解慈善信托。
一、慈善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制度诞生于英国,最早的用途就是慈善信托。信托由公益事业开始,以后逐渐扩大到民事和商事领域。1601年的《慈善用益法》是慈善信托的起点,至今已有415年历史。
随着信托制度用于公益慈善事业被各个国家所了解,用信托的方式开展公益慈善逐渐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可,也使得这种实践从英国走向了世界,因此信托制度对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信托制度引进中国,是最早的2001年《信托法》中明确规定了公益信托制度。当时,提出的是“公益信托”的定义:为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而设立的信托。
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实际上是对英美法慈善信托的法律移植,然而,移植在实践操作中却困难重重,面临设立需审批、必须设立监察人、主管机构不明确等困境。
2016年3月,我国颁布《慈善法》,为“慈善信托”单独设立一章,并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2017年7月,原银监会颁布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1)扶贫、济困;(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6)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从《信托法》到《慈善法》,中国经历了15年的发展历程,今天的《慈善法》对于慈善信托发展帮助颇多。《慈善法》的公布除了确定慈善信托由民政部门主管以外,也基本解决了慈善信托运行的法律要件。
目前,我国的慈善信托已基本形成以《信托法》为一般法、《慈善法》为特别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为具体操作规范的法律规则体系,使公益信托的落地成为可能。
二、慈善信托的定义及操作模式
1.什么是慈善信托
《慈善法》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慈善信托具有双重性:以慈善为目的,以信托为手段。
慈善信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监察人四大主体。
委托人:《慈善法》对委托人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慈善法》对受托人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这意味着我国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包括两类,一是慈善组织,二是信托公司。确定具体由谁来担任受托人,在慈善信托文件中约定即可。
受益人:《慈善法》对受益人没有专门的规定。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监察人:《慈善法》规定,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4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中新增了慈善信托“保管人”和“事务执行人”两个相关主题的概念定义。
保管人:是指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或负责保管非资金信托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事务执行人:是指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慈善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有不得已事由,依法委托第三方代理的慈善组织、信托公司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慈善信托常见三种操作模式:
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
即:信托公司负责慈善资金的募集、投资管理与日常运营工作;慈善组织借助自身项目管理优势,确定慈善信托的具体受捐人。选择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主要源于信托公司对慈善事业领域了解程度不够,需要借助外力。
二、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或者直接作为受托人。
捐赠人将资金定向捐赠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并将款项委托给信托公司,或者慈善组织直接作为受托人。
三、慈善组织作为共同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慈善组织的“双受托人”模式。
这种合作方式的具体流程由双方协商而定,最终目的是促进慈善信托的良好健康运行。
四、慈善信托的现状
慈善中国网显示,截至2019年11月20日,慈善信托备案项目共240单,其受托财产总规模共计285,923.95 万元。
1.慈善信托数量逐年增加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颁布后到年底,慈善信托共成立22单;2017年上半年,共成立10单,8月份《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颁布,进一步鼓励了慈善信托的发展,2017年全年合计45单;2018年,全年共计69单;慈善信托稳健发展,截止日前2019年共计79单。
图1 近三年慈善信托成立单数统计
2.受托资产规模跨度大
截至2019年11月20日,财产规模最小的是“千心千元意定监护慈善信托”,其受托财产仅为5000元。规模最大的是由万向信托受托成立的“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财产金额为6亿元。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
240只慈善信托中,规模不到100万元的有121只,超一半比例;100万-1000万的87只,占比36%;1000万-1亿的27只,占比11%;1亿以上的有5只,占5%
图2 慈善信托受托财产规模区间占比
五、慈善信托的发展
从信托角度而言,慈善信托开辟了新的业务模式;对于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别于传统捐赠,是一种新的公益慈善模式。
用探索阶段的慈善信托与相对成熟的其他慈善形式相比有待商榷,税收优惠没有落实就是制约慈善信托快速发展的障碍。慈善信托作为慈善领域的“小婴儿”,对于未来充满了无限的发展空间。
从今年前三季度数据来看,慈善信托发展趋势渐缓,备案慈善信托数量基本与2018年持平,但规模有所减少,慈善信托发展瓶颈初现。
阻碍慈善信托发展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未出台。
我国《慈善法》明确作出了“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条款规定,意即经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但到目前为止,未见有任何的相关政策出台。慈善信托的本金和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本质上与慈善捐赠是一样的,能实现同样的公益效果。因此,建议化繁为简,明确慈善信托的税收比照慈善捐赠执行即可。
二是慈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仍然欠缺。
信托财产登记既是营业信托、民事信托,也是慈善信托需要共同建立的一项基本性信托配套制度。由于缺乏信托财产登记细则,导致慈善信托实务中,以股权、房产等设立慈善信托存在法律瑕疵,特别是阻碍了遗嘱慈善信托的有效设立。
当前整个社会对慈善信托的认知仍然不足。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同属于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和途径,两者依赖的法律关系不同,汇集的财产性质不同,但两者殊途同归,都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慈善捐赠不能代替慈善信托,慈善信托也不单是信托公司的事情。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应当一视同仁,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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