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境外遗嘱信托在我国内地的法律适用 ——以“父亲信托”案为例(上)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6-08-04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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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章我们先介绍遗嘱信托内涵及其优越性,以及“父亲信托”案件的来龙去脉;下一期文章则着重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对“父亲信托”案件进行评析。

作为英美法舶来品,信托制度是一种独立形态的法律关系,它虽然挑战了传统民法的边界,其本质仍为民法特别法。

在父亲存活期间,如果受托人认为为了保障本人父亲的健康、赡养和维持习惯的生活方式而有必要,受托人可以向本人父亲或为其利益分配信托的净收入和本金,最高可全部分配。

在父亲去世后或信托资产用尽后(两者取较早发生者),“父亲信托”将终止,剩余财产将平均进入“姐姐信托”和“侄女信托”。遗嘱同时约定,该遗嘱的所有条款,包括与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权利有关的条款,均适用美国加州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