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慈善信托,让生命之善永续流传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6-08-04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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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岁在读博士生设遗嘱信托引热议,但“全国首例”另有其人

近日,25岁在读博士生邹先生在长沙设立遗嘱信托的新闻成为网络热点。

在遗嘱中,邹先生承诺身故后捐出全部存款给糖尿病公益机构。邹先生的行为不仅打破了人们“年轻人不立遗嘱”的陈旧观念,也表明遗嘱慈善信托并非富豪的“专属特权”。

签订现场

邹先生设立的该遗嘱慈善信托被某些自媒体认定为是“全国首例”,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从民政部所设的“慈善中国”网站查询可知:早在2018年12月5日,南京市民政局就成功备案了一单名为“吴毅文慈善信托”的遗嘱慈善信托。

吴毅文慈善信托发布仪式现场

“吴毅文慈善信托”是南京农业大学毕业生、河海大学已故教师吴毅文以其遗产作为信托财产所设立的慈善信托。

在该慈善信托中,吴毅文前同事、遗嘱执行人毛积孝律师作为委托人,南京市慈善总会作为受托人。

慈善中国网站上相关备案信息

该慈善信托的初始财产规模超过900万元,系当时江苏省已备案慈善信托中规模最大的一个,也是全国首单由非基金会的慈善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的资金类慈善信托。

该信托设立时,多家中央及地方媒体均进行了报道,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02遗嘱慈善信托与普通信托的不同之处

那么遗嘱慈善信托和普通遗嘱,或者和一般的慈善信托都有什么不同呢?关于这些问题,不妨先重点了解一下遗嘱信托有什么不同于普通信托之处:

首先是设立形式不同。所谓遗嘱信托,是遗嘱+信托,其设立要求的书面文件必然是遗嘱;而普通信托设立要求的书面文件往往则是《信托合同》或《慈善信托合同》。

其次,生效时间不同。普通信托生效时间通常是信托文件签订之时;而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是立遗嘱人去世之时。

然后,信托财产对是否具有确定性的要求也不同。和普通营业信托要求确定的信托资产所不同的是,用以设立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可以具有不确定性。

例如长沙邹先生在遗嘱信托中称要将在自己身故后的“全部存款” 捐出给糖尿病公益机构。这里的“全部存款”实际上是一个未知数。

而“吴毅文慈善信托”中,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毛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说,没想到吴老师竟然留有这么一大笔遗产。

03遗嘱慈善信托设立存在的问题与作用

关于遗嘱信托,尤其是遗嘱慈善信托,由于我国目前的实践案例还比较少,而《信托法》《民法典》等相关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比较抽象简单,故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理论上进一步探讨,法律上进一步规范,实践中则需要逐个去协调、沟通和解决。

举例而言,比如受托人的问题。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遗嘱信托不同于一般信托,在遗嘱信托中,一方面,受托人不仅可以是信托公司等法人机构,也可以是立遗嘱人所信任的亲朋好友等自然人;另一方面则是立遗嘱人可以随意指定受托人,而不需要事前征得受托人的同意。那么,在遗嘱生效时,遗嘱指定的受托人不愿意担任受托人怎么办?

虽然遗嘱慈善信托在我国实践中仍存在各种各样的难题,但是,“吴毅文慈善信托”的成功备案,以及该信托后续慈善项目的顺利实施,为遗嘱慈善信托的设立、执行等均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效应。值得引起全社会的更大关注,也值得相关人士的借鉴和学习。

最后,从社会价值而言,相对普通遗嘱,或普通慈善信托而言,遗嘱慈善信托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

尤其对于无子女后代,或是不想将遗产留给子孙后代的老年人,甚至如邹先生这样年轻人而言,完全可通过遗嘱慈善信托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慈善意愿。

如果立遗嘱人将其遗嘱慈善信托设立为永续性的慈善信托,而受托人又能够切实履行其“忠实”义务,持久维持该慈善信托的良好运营,设立人或许还会因此而被后人永远铭记。

从这个角度而言,遗嘱慈善信托,可以让遗嘱设立人的价值观念、美好意愿在公益项目的实施中得以传递,让其“生命之善”得以永续流传。

作者:莫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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