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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名为“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评析”文章,像是黑夜里的烛火般格外的耀眼,小编接到领导指令,让小编立刻马上去摸清一下这件事儿的来龙去脉。
小编使出了自己的洪荒之力,终于理出了一个头绪,那么这个案件实情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首先,本案不是国内家族信托强制执行第一案,这个经过小编的多方认证,并经过权威领域专家的认证,可以明确,这个最多是采取保全措施的第一案。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也着重申明,对信托账户采取的是保全措施。
让我们一起打开“月光宝盒”,看一下案件还原。整个案件,按照时间轴来看是这样的:
01 2016年1月28日 张XL(委托人)与WM信托(受托人)签署了一份“财富传承财产信托”。 02 2016年2月5日 成立信托,初始委托规模为3080万元。设立时,信托的受益人为委托人(张XL)的儿子、父亲、母亲、舅舅和外婆共5人。 03 2019年11月6日 因杨LL(债权人)与张XL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了一份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张XL名下的资产2777万元和信托资金1180万元。 04 2020年5月30日 张XL和WM信托签署《信托受益人变更函》,将原来5个受益人变成儿子张某1人。 05 截止2020年7月31日 信托财产净值为1183万元。WM信托也是蛮精(ji)明(zei)的,将资金分配到接近冻结令的临界点金额(1180万元)。 06 2020年8月(具体日期不详) 武汉中院发出一份财产的诉讼保全令-(2020)鄂01执保230号(简称“230号”),张XL提出执行异议。 07 2020年8月10日 WM信托向武汉中院出具《关于(2020)鄂01执保230号协助冻结存款说明》,请求解除对信托资金的冻结。 08 2020年8月14日 武汉中院发出(2020)鄂01执保230-1号协助通知书,要求WM信托停止信托分配。
张XL(信托委托人)异议
张XL称:从保全合法性的角度分析《WM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受法律保护,法院不应对其财产保全,已保全的应立解除。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案中《WM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并不涉及《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杨LL没有如实向法院告知上述情况,导致法院保全错误。法院冻结《WM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收益,造成案外人张某生活困难,违背人道主义……还列举了种种异议,总之,请求法院解除对《WM信托·福字财富传承财产信托》项下信托资金的冻结。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中院认为:关于案涉信托合同项下资金及收益权能否冻结的问题。在财产保全程序中,为避免委托人(张XL)转移信托受益权或信托理财回赎资金行为,武汉中院依杨LL的申请于信托期间内对案涉《WM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进行了冻结,要求受托人WM信托公司停止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该冻结措施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WM信托有限公司对张XL的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只是不得擅自将张XL的本金返还处理,不属于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
因此,武汉中院上述保全信托合同项下资金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至于武汉中院对《WM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项下信托基金收益的冻结,根据已查明事实,上述信托利益受益对象即信托基金受益人为案外人张某,如认为武汉中院执行行为损害信托基金受益人的权益,可由案外人张某向武汉中院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张XL提出此项异议,主体不适格,且武汉中院已对案外人张某所提异议在另案中予以审查,故对张XL此项异议请求,武汉中院不予支持。
综上,异议人张XL异议理由不成立,武汉中院不予支持,驳回异议人张XL的异议请求。
双方一番你来我往,大家是不是有点云里雾里?我们一起来划重点,里面有几个小细节,值得我们细品喔。
1、案涉家族信托的设立背景为:张某(张XL儿子)生于2014年2月16日,胡高达(化名)与婚外情人张XL的非婚生子。
在张某快满2岁的时候,其母张XL与外贸信托签订福字221号信托合同,约定自2018年1月份(含)起,受托人WM信托每个自然月度日历日10日向受益人张某支付6万元,直至该家族信托终止或张某死亡。 据张XL所述,该信托实际是胡高达(化名)出于法定抚养义务为张某设立的家族信托。故信托资金应为胡高达所提供。
2、案涉家族信托合同在2016年1月28日签订,该信托合同授予委托人在五年内解除信托的权利。而正是在五年期间内的2020年5月30日,委托人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受变更函》,将上述信托受益人由委托人张XL的儿子(张某)、父亲、母亲、舅舅和外婆5人变更为其儿子张某一人。案涉法院依据申请对信托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做出的时间是在此之前的2019年11月6日。
3、案涉家族信托2016年2月5日设立,初始规模3080万元,截止2020年7月31日信托财产净值为11830320.73。从常理推断,本案应排除信托财产管理不善、大幅亏损的可能性,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受托人已经将信托财产中超过60%的价值分配给了受益人。这一细节的背后或许隐藏着导致本案发生的导火索。
欲知后事如何,让我们一起继续保持关注。 图片来源:网络参考资料:1、微信公众号InlawweTrust,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评析 2、微信公众号政哥说财富,国内真的出现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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