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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设立了专门章节对慈善信托作出规定,并将设立慈善信托由信托法规定的批准制改为备案制。日前,为规范慈善信托,加强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的管理,保护慈善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信托活动健康发展,广东省民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据了解,广东是全国较早为慈善信托管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的省份。
《实施细则》共九章72条,涵盖了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流程、财产管理和处分、变更和终止、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共9个方面的内容。《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及其相关活动。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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