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 | 基金会借给企业240万被法院判决无效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6-08-04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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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借款问题是基金会从业人员比较关注的问题之一,基金会能否借款给他人?是以资产增值保值名义借款,还是以投资名义借款?借款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今天就看看湖南省汉寿县的一个判例是如何界定借款的?

1汉寿县法院判决原告:湖南省汉寿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 被告:汉寿县恒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湖南省汉寿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与被告汉寿县恒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教育基金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化、恒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德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教育基金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恒晖公司偿还教育基金会借款本金2400000元,支付截止2018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912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1日,恒晖公司与教育基金会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恒晖公司向教育基金会借款2400000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恒晖公司未按协议还本付息,经教育基金会多次催讨未果。恒晖公司辩称,1.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异议;2.希望教育基金会降低借款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1日,教育基金会与恒晖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恒晖公司向教育基金会借款2400000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恒晖公司未按协议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以及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中第二点关于基金会的交易、合作及保值增值第五项规定:“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教育基金会向恒晖公司借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教育基金会要求恒晖公司返还24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虽然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但恒晖公司占用了教育基金会的资金,教育基金会可以要求恒晖公司以24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11月11日至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汉寿县恒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湖南省汉寿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2400000元,并以2400000元为计息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96元,由汉寿县恒晖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128元,由湖南省汉寿县第一中学教育基金会负担91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淑珍 人民陪审员: 戴性文 人民陪审员: 徐艳云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2基金会借贷相关规定

1、最高院的规定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上述规定肯定了法人之间的借款效力,允许法人直接借款。基金会作为非营利组织法人,从该规定来看基金会借贷是符合该规定的。 2、民政部2012年的规定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124号  2012年7月10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从该规定可知,基金会可以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但是借款用途必须与公益活动相关。否则,被禁止。 3、民政部2019年的规定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3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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