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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接受《时代周报》李乾韬记者的采访。李记者认为,和欧美的企业家相比,中国的企业家似乎对公益慈善普遍缺少热情,问我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对此问题,首先我否定了他设置的前提,因为我认为中国的企业家对社会公益抱有天然的责任感,内心富有慈善热情,这一点不输欧美。但是,中国企业家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尤其是通过发起设立基金会的方式来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却并不多见。
为什么会这样?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造成这一现实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在基金会模式设计上出了问题。因为《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定义和管理模式是按照欧美的思路制定的。这样的做法完全无视、甚至违背了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现实需求。换言之,《基金会管理条例》所设定的基金会并不是中国企业家们所想所需的基金会。
那么,中国的企业家们普遍想成立的基金会究竟是怎样的呢?
就此,我和不少的企业家沟通过。在我的感知中,每一位事业有成的企业家心中,几乎都有设立一家企业基金会的计划或梦想。但是,中国企业家心中的企业基金会并非《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美国式公益基金会,而是与我们传统文化强调“爱有差等”一脉相承,以企业员工及其家人作为受益人的基金会。与美国式的企业基金会通常服务于社会中不确定的对象的区别是,中国企业家们最想做的慈善事业是率先照顾好自己的企业员工及其家人。在这样前提下,如有余力,则可再照顾社会上的陌生人。
因此,虽然中美的企业基金会通常可定义为“以某个企业名义发起设立,且由该企业持续控制或该企业在基金会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关键影响力的公益性财团法人”。但是,中国企业家们想成立的企业基金会,其实是中国式家族基金会的“企业”版,它通常指由企业或企业的股东发起,以该企业的成员及其家属,甚至子孙后代为受益人或优先受益人的,兼具一定社团性质的财团法人。故中国式企业基金会的特征大体可概括如下:
其一,家族基金会的发起人和原始资金的提供者通常为某个企业或企业的股东;其二,家族基金会的决策者、管理者通常由企业成员自行担任;其三,家族基金会的受赠资金或财产通常由企业和企业成员提供。但是,企业基金会的财产和发起企业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其四,企业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主要包括企业成员及其子孙后代范围内的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及助学助考等慈善活动。还有部分企业基金会甚至会考虑捐资建造企业公墓等。其五,企业基金会的受益人通常需要一个审批或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受益范围为闭环,通常为达到一定条件(如工作年限)的企业成员及其子孙后代。当然,部分企业基金会可能还会把在业务上存在长期紧密合作关系的合作商的在职成员作为受益人。至少是上述人员具有优先受益的权利。
在我看来,相对前四个特征而言,第五个特征才是绝大多数中国企业家心目中的企业基金会的本质,这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族基金会在现代工商业时代的实践。而现实情况是,如果某家企业或企业股东公开按照这样的宗旨和标准去申请设立基金会,必然无法通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因此,如何成立和发展中国企业家心目中所需所想的企业基金会,则需要在《基金会管理条例》之外重新定义“公益”和“基金会”。这样的重新定义中,既需要政府从立法思维和行政管理的角度转变思路,也需要更多以慈悲为怀的富有理想的企业家、法律界专业人士、以及公益圈的同仁们的共同努力。
胡仕波作者老牛学院慈善千人计划导师 大篆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汉正家族办公室 首席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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