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基金会和香港基金会有什么不同?——主体差异篇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6-08-04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导语:




近年来,随着内地企业加速出海,越来越多企业家选择在香港设立基金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融入当地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此举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ESG评级与国际形象,也为高净值人士提供了传承财富与价值观的有效载体。香港作为亚洲慈善枢纽,汇聚全球资源,便于开展跨国公益合作。


为帮助企业及个人清晰把握两地制度差异,汉正家族办公室推出《“基金会”内地香港大不同系列》,首先聚焦基金会的“主体差异”,系统梳理注册、监管与运营等方面的核心区别。











对于想有规划地开展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或者个人来说,成立一家基金会可能是大家最普遍的想法。然而,基金会这个概念在不同的法域下,有着非常不一样的含义,全世界也没有统一。在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地区,因为司法制度不同,两地对“基金会”的法律界定也不同。


“基金会(foundation)”的词源和概念源自国外,但中国法律对其有明确的本土化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非营利法人囊括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中国内地的“基金会”拥有专属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通过《基金会管理条例》来规范其运作。2016年《慈善法》生效后,新成立的基金会也自动认证为慈善组织。目前,中国内地注册存续的基金会大约有9千多家。 


以内地某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为例:该基金会2005年在国家民政部登记,不具有公募资质,业务主管部门是民政部,有明确的业务范围限定,有独立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某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在香港,“基金会”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基金会成为一个可以广泛代表一类通过捐赠资金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名词。香港没有专门就慈善团体或者慈善组织出台法律法规。


根据2013年12月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慈善组织《报告书》里阐述,慈善组织通常以以下列其中一种形式而成立:


1.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为法团的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又或者是在海外成立为法团并根据《公司条例》第XI部注册的公司;

2.可能要或无须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的非属法团的组织;

3.信托;

4.根据特定香港条例成立的法定团体。


一个组织只要章程上注明其业务包含了济贫、促进教育、推广宗教、及可令社会得益但不属于前述任何一类的其他慈善性质的宗旨,即可注册成为慈善机构。


在香港,免税的慈善机构可以有至少包括上述所展示的4种形态。人们口中的香港基金会,我们在本文中主要指的是慈善基金会担保有限公司。


以香港小米基金会(XIAOMI FOUNDATION LIMITED)为例:小米基金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公司类型是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对比内地,香港设立基金会无需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在公司注册处登记即可。


(香港)小米基金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表1.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地区关于“基金会”的异同对比


维度

香港地区的基金会

内地地区的基金会

组织形态

有限公司(包括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非营利法人

-公募基金会

非营利法人

-非公募基金会

最低资本要求

无明文规定最低资本

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不少于800万人民币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不少于400万人民币

不少于200万人民币

监管部门

没有固定的监管部门

(如:公司注册处只管公司注册、注销和年审;税务局只管慈善豁免等)

• 业务审核和监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差异,部门有所不同)

• 设立和监管管理部门:民政部门

• 审批和监管免税资质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资质:财政部门

以上三者共同监管作用

信息披露要求

非强制性。鼓励遵守《良好实务指引》。

强制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公开透明要求

硬性支出

无,仅要求符合慈善宗旨。


公募基金会: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非公募基金会: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

管理费上限

无明文比例限制,但需合理支出。

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筹款要求

• 具备合法注册身份;

• 慈善性质明确;

符合《税务条例》第88条免税资格。

• 需取得民政部门核准的公募资格;

• 筹款活动需向民政部门备案,部分需专项审批

• 不能自主面向公众筹款;

• 可接受捐赠人的定向捐赠或联合公募基金会进行联合劝募。

相关资质

《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慈善机构或信托团体的利得税豁免条款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公开募捐资格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由上表对比可见,香港基金会从成立到运营乃至监管等方面都和中国内地思路不同。


香港基金会的设立门槛较低,业务范围限制较少,受到的行政要求和行政管理也相对较少,但税收优惠资格并不与生俱来,需要后续申请豁免。


内地设立的基金会,因为一成立就享有税收优惠,因此行政审批手续相对较多,资金准入门槛也相对较高。


本期主要探讨基金会在内地和香港两地的主体区别。下期将继续探讨相关税务减免的差异,欢迎持续关注和业务垂询。


作者:温少毅 罗轶之

汉正家族办公室公益慈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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