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的修改建议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6-08-04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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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针对慈善法(修正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对慈善法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

摘编如下,以飨读者。

应当及时拨付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应当在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举例来说,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想在救灾时进行公开募捐,首先要把募捐活动文件准备好并报给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里走规定的流程报主要领导签字并盖章后转给基金会,然后再由基金会报给民政部。再举例,在平时,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想要开展公开募捐,首先要把募捐活动文件报给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并盖章,然后才能报给民政部,这在平时都要经过数周乃至数月的努力才能实现,如何确保应急期间能够按时完成备案流程?

随后,该公开披露的按要求公开披露,这样的监管和服务才有实际的应急意义。

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开展合作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情况。”

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属于第十章促进措施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随之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是规范管理的措施,此处缺乏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的具体促进措施。

此外,包括小米、京东等在内的一些内地大企业在港交所上市,由于香港税收政策等因素,这些企业老板选择在香港注册基金会等慈善机构,将其持有的大额股份捐赠用于慈善目的,并且大量资金用于内地。该类慈善机构属于境外组织,其与内地开展慈善合作,慈善资金流入内地的通道并不友好,在境内的审批流程非常繁琐。建议探索建立境外慈善组织的白名单制度,让更多中国企业家在境外设立基金会时,慈善财产能够更顺畅地进入境内,为内地慈善事业发展助力。

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

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

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查验义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首先,困难的性质不同。两类困难的严重性、紧迫性差异很大,因病求助往往是非常急迫,不能获得帮助将出现放弃治疗等严重后果。其次,公众帮助的目的也不同。公众对于因病求助施以援手是出于爱心,不求回报。对于其他困难伸出援手,有可能希望获得回报。对于这些求助行为,没有必要由慈善法进行规制,民政部门也不宜作为监管机构。

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另外,慈善组织负责人必须是北京户籍,没有北京户籍不能当,但对很多企业基金会来说,为了满足这一条,不得不找到一个北京的人,他可能根本不了解慈善组织,根本不知道什么叫慈善,但是为了满足那个条件就让他当了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长,那他就是个傀儡。这样的约定,变相导致所谓负责人不是真正管这个机构的人,背后有一个牵绳的人在管着他,像这种情况在实践当中存在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