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或将成为“绝后高净值人士”的标配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6-08-04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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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早已过世,我没有兄弟姐妹,没有孩子,也没有其他的家人和亲人。如果有一天我死了,我遗留下来的财产该怎么处理”?


对于一名长期从事家族财富传承的律师而言,上面这样的话,我每年都会听到几次,或在电话里,或在网络上,或者就坐在咖啡馆,面对面听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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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82年计划生育政策被定为我国基本国策,在经历了长达三十多年的严格实施之后,我国正在面临一个相当残酷,却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那就是第一代“政策孤儿”即将走进不惑之年,而他们的父母则多数已经年近古稀。


更有甚者,在独生子女的父母当中,已有相当一部分的老人,正在,甚至已经成双成对,或形单影只的陷入到“失独”的绝境之中。根据网络搜索到的信息数据,中国失独家庭2021年已超100万,并且正以每年7.6万的速度递增。


无论是数以百万计的“政策孤儿”家庭,还是已超百万的“失独”家庭,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正在成为我们这几代人都必须面对的严重问题之一。这些问题不仅是关乎医疗养老社区发展心理健康等,同时也关乎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伦理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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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后家庭的财富,尤其是那些拥有较多财富的绝后家庭,如何处置其遗产也正在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话题之一。与之相关的是,如何向这些绝后的高净值人士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在保障其晚年体面生活的同时,亦能让其了解并充分认识到:当自家财富通过捐赠或慈善信托等转变为社会财富后,能够给整个社会带来、甚至创造出新的价值;而自己,或许也可从中找到或重新感受到饱含美好希望的生命意义。


关于上述话题,或许成立于2018年的“吴毅文慈善信托”是个很好的范例。通过这一个案的实践,给绝后的高净值人士就身后财富的安排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引导。


从“慈善中国”网站上查询可知,“吴毅文慈善信托”于2018年12月5日在南京市民政局成功备案。委托人是吴毅文的遗产管理人毛积孝,受托人是南京市慈善总会。信托财产规模为904.84万元。2022年11月,“吴毅文慈善信托”被江苏省民政厅评为最具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根据公开信息可知:吴毅文老师系河海大学已故职工,无儿无女,应该属于“绝后高净值人士”群体中的一员。该慈善信托是由吴毅文老师以其遗产作为信托财产,托付南京市慈善总会所设立的慈善信托该信托资产主要支出并用于教育及医疗方面的慈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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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与吴毅文处于同样境地的高净值人士并不在少数,而有意愿在身故后将遗产用于慈善事业的人士也同样不在少数,但最终能够成功设立慈善信托的案例并不多见。为什么会这样?


从相关信息可知,吴毅文慈善信托得以成功设立的原因之一是:吴毅文老师为达成自己的慈善信托,早早就做了相关的安排,并明确要求将遗产全部处置成为现金,然后装入到信托当中


根据遗产管理人毛积孝的回忆,早在2016年,当吴毅文查出癌症晚期后,就找到老同事毛积孝,请其帮忙把自己的股票和房产处理掉,然后将钱捐出去。就此,吴毅文对毛积孝说的原话是:“这辈子无论挣多少钱,百年后都要捐给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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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希望“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全社会”是遗嘱慈善信托得以设立的初心和前提。但是,遗嘱慈善信托的成功落地,仅仅有这个意愿是远远不够的。实务而言,提前做出相应的行动和安排,其中包括有效遗嘱的订立、公证,遗产执行人的委任,遗产的处置安排,甚至受托人的确定等等。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赵廉慧教授在其大作《遗嘱慈善信托的重重难题》所言,“现实操作中,由于当事人对遗嘱慈善信托制度缺乏了解,加上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疏漏,目前以遗嘱设立慈善信托面临着非常严重的可执行性问题。”


换而言之,在遗嘱慈善信托的设立过程中,任何一个主体的懈怠、某个环节的疏忽或缺失、某份文件的无效,或许都可能导致整个遗嘱慈善信托项目的流产。这也就是为什么自“吴毅文慈善信托”设立五年多来,遗嘱慈善信托在我国的设立案例屈指可数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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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有没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难题呢?答案自然是肯定的。解决方案主要有两种:


其一,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建议作为绝后者的高净值人士,在身心尚处于健康状态的任何时候,事实上越早越好,即以委托人身份同时设立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并将该慈善信托和他本人或夫妻设立为该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当委托人去世后,该慈善信托自然就成为了唯一的受益人了。


其二,慈善信托+遗嘱安排。即委托人在生前就设立好慈善信托,并同时订立遗嘱。待其去世后,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的安排,再将全部遗产作为信托资产装入到该慈善信托当中。


上述两种方式相比,第一种“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的方式自然更理想,执行运作起来也更简单。但是,由于目前的实务中,家族信托的门槛仍然较高,需要1000万起步,故对于资产量未能达到这一标准的绝后高净值人士而言,第二种方案也是一个值得选择的较为理想的方案。


而在第二方案中,遗嘱的有效性和完备性,以及遗产执行人的选择,或许是该慈善信托能否成功落地的两大决定性因素。


当然,无论哪种方案,选择一个专业的机构或律师担任私人顾问,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协助其完成相关文件、合同的修订和签署是其必备。而在慈善信托的设立中,聘请该专业机构或律师,或者其他信任的个人或机构担任监察人,监督设立后的慈善信托的运行,也是完善治理,确保该慈善事业得以长久存续发展的重要的机制性保障。


作者
胡仕波,大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汉正家族办公室首席顾问,《慈善、信托与家族传承》一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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