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捐成失信人?反转之后真相如何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6-08-04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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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烟台一男子捐款捐成失信人”这一新闻引起广泛关注与热议,许多网友在看了最初的新闻报道之后,纷纷为事件中的主人公常德先生抱不平,有的人对事件中涉及到的合同和印章问题提出疑问,而有的人则表示看到这种新闻之后,以后再也不敢做慈善了,这些行为实在是太让人寒心了。

但也有网络大V通过研究相关文件,对事件进行更深的挖掘之后,发现事情的真相可能跟原来爆出来的说法迥然不同。

究竟真相如何,谁是谁非,我们目前还不能下结论,但是通过对事件的梳理,对相对的两种说法进行分析,我们也许可以有更加全面的认识来进行后期的判断。

事件回顾

1976年12月常宗琳创办村办企业“山东新牟国际集团公司”,同年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为山东省首家上市的乡镇企业。

2008年4月7日村办企业改制,烟台东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新牟国际集团公司整体资产,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2009年常宗琳不幸因病去世,常宗琳生前立遗嘱,其持有烟台东润公司 51%股权,由其儿子常德继承其中31%的股份,其余由两个女儿分别继承10%。

2010年为解决改制导致村民利益受损问题,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责成责成宁海街道办事处督促新牟里村委和东润公司,将企业改制期间给予股东的奖励股份和全体股东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股份(折36%)的分红和股权转让出售时所得,用于成立常宗琳福利基金”。

2011年2月常年生活在美国的常德,按照遗嘱继承了父亲常宗琳的遗产。

2013年5月常德与东润公司的33位股东,一起抛售了其持有的新潮实业全部股票,并将收入的一部分依照约定投入“常宗琳基金”开设的共管账号,该基金包括常德个人捐赠的4300余万元,以及另外33名股东共计1.97亿元捐款。

2014年4月上旬常德说法宁海街道并没有依约成立基金会,当地街道办更是未经常德先生方面的同意,在2014年4月,拿着常德先生的“印信”委托将基金会共管账号里的种子基金1.97亿元全部取出来,划拨给其下辖的新牟里村委会处。 村委会也未经捐赠者同意,以现金形式向新牟里村民私分了1.01亿元,捐款总额中剩余的9000多万元,下落不明。而其中常德的4300余万元捐款,实际被发放了3433余万元,另外858万元以个人所得税名义转回东润公司代缴给税务机关。

宁海街道办说法海党委孙书记、原宁海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孙某、新牟里村党委书记王某,就常德的股权收益4200万元的分配问题专程找姜宗美女士进行咨询,见面后两人首先把村民代表开会的情况向姜宗美女士进行了通报,当时姜宗美女士说村民同意她也同意将钱向村民进行分配,分配的方案按照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意见即之前订立的分配预案进行分配。 宁海办事处分别在同年4月11日和4月25日向新牟里村委转账43040000元和12007.55元。常德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姜学哲把常德的私人印章交给东润公司,由东润公司财务部门和宁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在银行办理转帐手续。

2014年5月7日德向烟台市牟平区区委、区政府、宁海办事处、东润公司发函,称宁海办事处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设立常宗琳基金会,却已经开始擅自大肆处分上述收益,撤销在2011年2月21日承诺书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并要求将宁海办事处相关账户中属于常德所有的资金即刻全数退还本人。

2015年1月常德就此事提起民事诉讼,被烟台中院、山东高院相继驳回;2017年8月,常德先生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未经开庭审查,直接驳回了常德先生的申请。

2015年6月新牟里村委会向烟台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常德支付其“承诺捐款”的不足部分,理由是东润公司为常德支付了9000多万股票成本,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捐款总额最终的不足部分应该再依据其承诺按照比例继续捐赠。

2017年4月烟台市中院支持了村委会的诉求,认为村委会与常德的承诺捐赠事宜属于有效的“无名合同”,判决常德支付新牟里村委会2855余万元的“捐款欠款”。常德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以“常德身在国外且代理律师请假”为由,裁定“撤回上诉”。常德先生仍然不服,遂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2019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地院作出一份《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常德在烟台市共计3800万元的财产。

三个争论

从上面可以看到,常德先生与宁海街道办和当地村委会主要存在下面三个争论:

  1. 款项划转与使用是否经过捐赠者同意

村委会的说法是他们曾就常德的股权收益4200万元的分配问题专程找姜宗美女士进行咨询,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通报,而姜宗美女士统一分配方案,分配的方案是按照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意见即之前订立的分配预案来进行分配。常先生却说村委会未经捐赠者同意,以现金形式向新牟里村民私分了1.01亿元。

捐赠人是否知道并同意分配方案成为第一个争论的点,如果分配方案已经过捐赠人同意,后期村委会将款项以现金形式向新牟里村民分发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常德提起民事诉讼的理由不成立;而如果捐赠人对于分配方案不知情或者不同意,宁海街道将钱转给村委会,村委会将钱发给村民的行为合法性就存疑了。

  1. 印章真假问题

宁海办事处其分别在同年4月11日和4月25日向新牟里村委转账43040000元和12007.55元。而在转账过程中,办事处称常德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姜学哲把常德的私人印章交给东润公司,由东润公司财务部门和宁海办事处工作人员共同在银行办理转帐手续。而宁海街道办也有理由相信自己有代理权,街道办从共管帐户将涉案款项划出交给村委会的行为不违约。

但是常德认为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以伪造“常德”私人印章,将中国银行烟台分行共管账户4300余万元巨款转走,涉嫌“票据诈骗”。由牟平公安分局出具的鉴定卡显示印章是真实的,不存在造假行为,但是常德先生在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却截然相反。宁海街道办没有依约,且将共管账户属于常德个人捐赠款,私自转给了村委会,并且发放的金额也有问题。

  1. 根据合同“捐款欠款”这一说法是否成立

在2015年6月,新牟里村委会向烟台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常德支付其“承诺捐款”的不足部分,理由是东润公司为常德支付了9000多万股票成本,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捐款总额最终的不足部分应该再依据其承诺按照比例继续捐赠。

而常德认为,其承诺捐赠东润公司15.92%股权转让的全部收益金额4291余万元,早已被宁海街道办私自转给了村委会,且被私分,早就不存在其他捐款款项的问题。

小编观点

之所以出现那么多纠纷,在于前期很多事情都没有明确,比如常德的捐赠是否是有条件的,街道办究竟有没有管理和支配这笔款项的权利。街道办只是一个受捐主体,双方是否都理解并同意合同中关于承诺捐款的规定;在整个项目运转中,是否可以通过第三方监管的形式来监督双方的行为。

有的人认为常德很冤枉,有的人却认为街道办和村委会完全是按照合同和法律行事,是常先生想要赖掉这些捐款。

但如果从一开始,就能对涉及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明确,采用更加规范的方式来运转这笔善款,通过制度来规范和制约双方的行为,那么后面一系列问题可能就不会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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