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F(捐赠人顾问基金)的发展、特征及其前景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6-08-04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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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仕波 汉正家族办公室首席顾问 大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DAF于1931年起源于美国。DAF是英文“donor advised funds”的缩写,翻译成中文为“捐赠人顾问基金”、“捐赠者建议基金”,或“捐赠者服务基金”。

DAF的核心运营环节包括三个部分:客户将资产支付(捐赠)至自己的DAF账户、捐赠资产在未支出至慈善机构之前可进行投资以实现增值保值、将DAF账户资产捐赠至合格慈善机构。

与传统的慈善捐赠相比,DAF账户的设立人在慈善资金的投资运用和慈善支出上更能体现其意志,也更能发挥出设立人独特的价值。

这是DAF在美国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DAF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年份是2015年,富达管理的Fidelity Charitable(富达慈善)当年的捐赠额一跃超过United Way(美国联合劝募),占据公募基金会榜首。

2016年,美国人向28.5万个DAF账户捐赠了超过230亿美元,向各类慈善项目支出160亿美元。截至2016年底,DAF账户里管理的慈善捐赠资金总量超过850亿美元。

按公众公益筹款能力排序,全美前十大公益组织中,有如下五个DAF模式: (1)Fidelity Charitable(富达) (2)Schwab Charitable(嘉信) (3)National Christian Foundation (4)Silicon Valley Community Foundation (5)Vanguard Charitable(先锋)

因此,从发展趋势来看,DAF事实上已经超越传统捐赠,日益成为美国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主流方式。

除了账户设立人的参与度较高外,“公益+金融”也是DAF模式的独特之处。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加上DAF模式近年来在美国所取得的成功,DAF这个概念于2017年亦被引入中国,此后也曾一度受到金融界和公益界的大力追捧。

深圳国际公益学院、北京中伦公益基金会和深圳中顺易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还曾于2018年6月在深圳共同发起设立深圳市递爱福公益基金会,并尝试性的开展了一些相关活动。

但是,从DAF这个概念进入中国后这近五年的市场反应来看,DAF的发展似乎不尽人意。从网上可搜索到相关信息看,除了中信信托于2019年1月以自己及48名客户名义在深圳市递爱福公益基金会设立了DAF账户外,并没查询到其他的DAF的落地案例。

而在中信信托的这个案例中,除中信信托自己外,中信的48名客户似乎在整个DAF项目中并未发声,该48名设立人本应主动参与DAF项目的优势并未得到体现。

问题出在哪里?笔者仔细研究了一下DAF后发现,美国制度下的DAF,其本质,或者法律架构而言仍然是我国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信托的一种。而DAF作为一个行业术语,并未像慈善信托或专项基金一样,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和采纳。

而另一方面,慈善信托目前在我国整体上存在的障碍或问题,在DAF的实践中亦同样存在,比如捐赠税惠政策的配套措施仍有待落实、慈善资金管理及慈善项目执行能力发展滞后、相关行政部门认识及其配合监管仍不够到位等等。

当然,从实践来看,慈善顾问专业能力的不足,甚至是慈善顾问机构的普遍缺乏,也是制约DAF发展的因素之一。

比如在中信信托的案例中,中信信托作为“慈善顾问”,给出的建议方案是将慈善资产捐助给贵州铜仁碧江区扶贫办,用于改善当地困难群众的教育、医疗、住房条件。

像这种以扶贫办作为捐赠资金的的接收单位,能否真正得到48个DAF账户开设人的认可,恐怕还有待观察;至于该项目的后续运营情况,更是不得而知。

作为公益慈善行业的一个较为新鲜的舶来品,DAF和基金会、其他的慈善信托模式等一样,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里,也同样会面临一些“水土不服”的问题。

但是从发展趋势而言,近年来,慈善信托在我国的设立数几乎每年翻番,慈善信托整体上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相信也会同样表现到DAF上。

毕竟“公益+金融”的DAF作为慈善信托的一种,更加规范,是慈善信托可标准化的产品之一,因而也更加容易复制和大范围的推广。

因此,笔者相信,假以时日,美国式的DAF,或经过“本土化”之后的类似于DAF的慈善信托产品或服务,在我国也同样会超越传统捐赠,成为社会贤达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主流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