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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仕波
微信公号《商榷》首席顾问
老牛学院慈善千人计划导师
关于慈善事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目前主要指的免税和抵税两方面。
前者说的是慈善组织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后者说的是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的款项可抵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基金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在其成立后还需通过向税务、财政、民政三部门申请,以分别获得免税资格和抵税资格。
关于慈善事业的税务优惠,通常被认为是在洛克菲勒基金会和卡耐基基金会创立后,美国国家税务局于20世纪前期的创举。这一创举亦被认为是现代慈善和古典慈善的分野。
换而言之,在美国国家税务局看来,慈善组织所获得的捐赠款项,事实上是国家税收收入或财政经费通过慈善组织所进行的自主转移支付而已。
而正是基于这一逻辑,故包括我国慈善法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慈善法均不允许慈善组织将特定的群体(非特殊的群体)作为受益的对象。
然而,纵观我国慈善事业的历史则不难发现,我国的慈善文化是建立在儒家“爱有差等”的基础上。
而范仲淹、范纯仁父子于1050年在苏州创立的范氏义庄一直是我国社会慈善的典范,此后近千年一直引领着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而这个持续运营九百余年的范氏义庄事实上就是一家名副其实的“家族基金会”。
但是,与当代基金会不同的是,范氏义庄以苏州吴县范氏13房的子孙为受益人,即范氏义庄是以特定的群体作为受益对象,至少是优先受益对象。
△范氏义庄旧址
范氏义庄的这一受益规则,看起来与美国国家税务局所制定的规则相悖。那么,范氏义庄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南宋刘克庄《赵氏义学庄》一文中记载,南宋重臣赵葵在其故乡衡山设立“赵氏义学庄”后,“援嘉定免文正义田科敷之诏,拜疏于朝,玺书报可”。
刘克庄的这一记录至少证明:无论是范氏义庄,还是赵氏义学庄,其田产收入均享受了免税的待遇。
自苏州范氏义庄设立后,以义庄、义田、义学为主体的我国传统慈善事业得到了以点带面的快速发展。
据史料记载,整个宋朝,设立有义庄、义学和义田多达70余处,而到了明清时期,祠堂家庙更是遍布大江南北。
而事实上,每一个祠堂家庙的设立,均以范氏义庄为仿效的样本,具有族群慈善的功能。
△范文正公祠
而当下,不少社会贤达在参与慈善事业之时,他们似乎更希望将自己的善款定向用于故乡、所在社区或母校的建设,或者更希望设立一家以自己的宗族、企业或故乡、所在村社的成员作为受益对象的基金会或慈善信托。
而在实务中,前一情况通常被认为慈善行为而免税;而后一种情况因为受益对象为特定群体,则不被认为慈善行为,依照目前的法律和政策,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
由此可见,美国国家税务局所制定的慈善组织不允许将特定群体确定为受益对象的规则,与其说是基于经费来源与去向的逻辑所致,不如说是美国基督教“爱无差等”的文化所致。
而我国的慈善文化,千年以来都是建立在“爱有差等”的文化之上。
因此,在制定慈善的受益规则时,必须充分考量这一差异。唯其如此,我国的慈善事业方能摆脱文化冲突的困境而得以更加蓬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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