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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是基金会开展活动的重要保证,筹资,是基金会的一项必修课程。基金会资金来源渠道有很多,包括捐赠、募捐、政府购买服务、保值增值等。筹资方式也有很多,设立项目,讲好故事,吸引捐赠等,那么在筹资过程当中又有哪些法律风险呢?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基金会在接受捐赠的法律风险。
什么是慈善捐赠?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从该条款中可以提取三个关键词,分别是慈善目的、自愿、无偿。 慈善目的,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环境保护、自然灾害、推动教科文卫体健康发展等都属于慈善目的的范围。假如有人捐一笔钱,却是用来开展公司业务的,那就不是慈善目的而是商业目的。
自愿,是指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只能是自愿的,不管是政府机关,还是大的机构,都不能强迫别人捐赠。捐赠人违背自愿性原则进行的捐赠,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的。
无偿,无偿是法律对捐赠人的要求。对捐赠人来说,捐赠是自愿无偿的行为,不得有利益回报,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 上述三个关键词是理解慈善捐赠的核心,只要违背了上述三个原则的,就不得认定为慈善捐赠。
五个案例分析慈善捐赠的法律要求
案例一
2012年浙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浙江某基金会签署《框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公司有偿捐赠600万元给基金会用于开展浙江某镇的“新农村扶贫”公益项目,用于资助贫困老人以及留守的生活补助、医疗救助工作,并且约定基金会和当地政府协商,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新农村的专项建设,包括村容村貌改善、农业观光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旅游配套经营性项目建设。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框架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分析:该合同是无效的。《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已经明确规定捐赠不可能是有偿的,所以签订的有偿捐赠的协议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滩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原、被告签订的《招商框架协议》所约定的“有偿捐赠”内容,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签署合同无效。
案例二
2010年甲公司向苏州某基金会捐赠1000万元,支持某大学建立某大学金庭西校区,乙公司应按照约定使用捐赠资金。签订协议后,甲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由于金庭西校区土地属于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土地以及建设规划无法落实,导致甲公司的捐赠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要求基金会返还1000万元捐赠财产,起诉至法院。
问题:甲公司能否要求返还捐赠款项?如果能,以什么理由要求返还?
分析:该案甲公司败诉,败诉的原因是甲公司向法院主张撤销捐赠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捐赠是不得任意撤销的,尤其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捐赠是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法院依此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可以通过解除的方式要求基金会返还这1000万元。甲公司已经明确约定了资金是用于金庭西校区,现在由于基金会的原因导致捐赠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当捐赠目的不能实现时,捐赠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三
北京某慈善基金会,自2010年开始,在河北保定贫困地区开展资助工作,2014年8月,资助20万元给保定XX志愿者协会,用于开展50名孤儿和类孤儿开展生活补助,保定XX志愿者协会将上述部分费用,用于开展保定地区的环保项目。
问题:基金会是否可以要求协会返还财产?
分析:本案中,基金会可以要求解除资助协议,要求协会返还资助财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案例四
2015年,我国某地发生重大事故灾难,人员伤亡惨重,造成前往救灾的消防官兵牺牲或负伤。此后,A 公司特捐赠100万予 B 基金会,用于救助此次火灾中牺牲或负伤的消防队员。A、B 之间并未就此次捐赠签署书面的捐赠协议。事后,B基金会向A公司表示,受赠的资金因自身原因无法全部用于救助消防队员的目的,对剩余资金,请求改变捐赠用途,用作该基金会的其他公益项目中。对此,A 公司的意见是请求返还该笔捐赠款。
问题: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基金会在类似捐赠中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分析:捐赠要遵循捐赠意愿,B基金会要尊重A公司将捐赠款用于消防官兵的捐赠意愿,基金会不得擅自改变,要和A公司进行沟通。我们认为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A 公司特捐赠100万给 B 基金会,用于救助火灾中牺牲或负伤的消防队员。现在由于B基金会原因导致剩余资金不能用与捐赠目的,从合同上来说,B基金会已经构成违约,其请求改变捐赠用途,A公司不同意,A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B基金会返还捐赠财产。
案例五:
中国某基金会是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业务范围以募集资金、支持各类青少年活动,该基金会在开展“慈善天下行”活动时,接受某公司捐赠养胃茶300箱,签署捐赠协议承诺:基金会收到物品后,向伦公司颁发基金会合作单位奖牌、荣誉证书,并指定公司为基金会活动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公益资助单位,借此提高特伦公司知名度,树立品牌的公益形象。此后,该基金会另和北京某营利公司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无偿捐赠给该营利性公司养胃茶100箱、红豆杉70盆、图书100册,并未约定捐赠用途。
问题:该基金会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其一,在捐赠的法律要求中,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不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本案中,捐赠协议中对公司是有相应的利益回报的。
其二,向营利性公司捐赠养胃茶,没有约定捐赠目的、用途,这种赠与不符合公益性目的。
总结上述五个案例,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慈善捐赠在法律上的要求包括:
1.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擅自变更捐赠用途,不得滥用捐赠财产、不得侵占、挪用捐赠财产
2.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不得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
3.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4.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5.捐赠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非现金捐赠的处理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比如,一个药企给一个基金会捐了一批药品,如果直接由药企处理走账,最后向基金会报一个总账。如果基金会不验收,直接转给了第三人,这种行为不符合类似的规定。基金会作为受赠人应当验收确认,确保药品的质量。
非现金捐赠如何入账
1.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2.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3.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非现金捐赠如何变现?
《公益事业捐赠法》17条规定,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慈善法》53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27条规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途径:变卖、依法拍卖、变卖
♢条件: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
♢结果: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捐赠目的,不得分配或分红。
其一:基金会直接拍卖、变卖?还是委托拍卖变卖?方式有哪些? 无论基金会是拍卖还是变卖,都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来做,这样对于基金会来说更安全。委托拍卖、变卖产生的费用,从拍卖变卖所得中扣除。
其二:委托拍卖、变卖是否涉及到慈善募捐? 基金会办一场慈善的拍卖,公益的拍卖,明确以公益的目的、用途、项目来操作,这是慈善募捐的一种方式。所以,是否涉及到,要看具体的实践操作。
案例六
基金会捐赠的一批老人康复治疗仪的设备,由于设备质量原因导致受助老人的被烫伤,老人将基金会以及治疗仪的生产商起诉至法院,要求基金会和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基金会在接受捐赠过程中,并未审查仪器的安全性,并未要求捐赠人提供相关的产品质量证明,在公益宣传中,提及公司生产的治疗仪器,安全可靠、质量无忧等情形,判决基金会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分析:《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合同法》191条规定的,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规范基金会若干行为的规定》中规定,基金会接受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捐赠物品时,应当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要求企业提供产品质量认证证明或者产品合格证,以及受赠物品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等相关资料。
结语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作为基金会要防范捐赠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不仅要了解可能遇到的风险类型,更重要的是要遵守法律上对于捐赠的五点要求以及慈善捐赠的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这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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