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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中国网》财经频道采访,作为信托行业资深专家,就《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发表看法。
,多数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规模小,信息公开职责分散在多个部门,权责模糊,协调成本高。
,传统风控围绕金融产品与资金安全,而《办法》要求受托人对信息披露真实性负责,这对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办法》关于个人隐私及委托人不同意不得公开的规定,易引发合规要求与业务灵活性的冲突。
国务院民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公开慈善信托信息,并监督受托人。受托人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当同一慈善信托存在两个及以上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义务,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信息公开应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其他渠道信息须与平台一致。
《办法》按照慈善信托设立、变更、重新备案、终止等环节,逐一细化民政部门与受托人的公开内容、时限。受托人须公开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财务状况、重大情形及关联交易。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则须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程序衔接、内容互补的完整公开体系。
《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公众与媒体监督曝光。同时明确民政部门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与处罚措施,构建多元监督格局。
,《办法》对信托公司主要挑战在于组织架构、风控体系及合规保护方面。组织架构上,多数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规模小,信息公开职责分散在多个部门,权责模糊,协调成本高。风控体系上,传统风控围绕金融产品与资金安全,而《办法》要求受托人对信息披露真实性负责,这对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合规保护上,《办法》关于个人隐私及委托人不同意不得公开的规定,易引发合规要求与业务灵活性的冲突。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信托公司亟需从业务源头搭建匿名委托人信息泄露风险规避机制,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操作契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要求。
此前部分慈善信托年度披露报告存在发布不及时、内容流于形式问题,公众难以有效监督资金流向与项目成效。多元监督体系通过监管核查、社会监督、媒体曝光形成闭环,倒逼受托人提升信息披露真实性与完整性。全国统一平台让慈善信托运作全流程可追溯、可核验,从根本上扭转信息不对称局面,大幅提升社会公信力。
对借慈善信托之名行私益之实的不合规委托人,透明化监督压缩其操作空间,其参与意愿会降低。但对真正致力于公益事业、以慈善信托提升企业ESG水平的委托人,严格监督体系反而是“定心丸”。公开透明能让公益成效充分彰显,激发其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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