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矿大和南航大,慈善捐赠中的两个“大瓜”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6-08-04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近日,网络舆论曝光了中国教育慈善中的两个“大瓜”:其一是中国矿业大学校友,镜湖资本的合伙人吴幽因未履行捐赠协议,被母校基金会申请为被执行人,并列入失信人名单;其二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学生举报老师“发表不当言论”事件曝光后,南航大“繁星奖学金”的设立人,繁星优选的创始人刘洋宣布终止该奖学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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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单事件,前者中的中矿大与吴幽,是校友“无信”导致的被动局面;后者中的南航大与刘洋,则是校友“失望”后所主动采取的行为。两个事件看似没有多大联系,但是,其背后折射出一个普遍性问题:慈善捐赠中的专业性被极大地忽视

在我国,除了小额捐款和作为自愿者参与慈善活动外,功成名就的社会贤达参与慈善事业的主流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大额捐赠、设立慈善信托和创办基金会。

就后两者而言,尤其是基金会,由于其要求的设立条件比较高,流程相对复杂、漫长,设立极为不易(在部分省市,基金会的设立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情),而基金会设立后成功运营管理的难度,更是严重超出发起人的预想和社会大众的普遍想象。 

而慈善信托,相对设立基金会而言,虽然其设立难度会小一些,但是,慈善信托的架构、设立流程的复杂度一点都不亚于基金会。更何况,慈善信托涉及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监察人、托管人和项目执行人等主体,其运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协调相关各方,故事实上,运作型慈善信托良性持久运行的难度和专业度,多数情况下更超基金会。

因此,无论是基金会,还是慈善信托,其设立人在自己“小试牛刀”,自行申请设立或自行管理运营一段时间后,常常会“知难而退”或“主动让贤”,通过咨询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从而进一步推进或完成设立、运营管理和持久发展中的后续工作。

但是,对于大额捐赠,尤其是定向大额捐赠,以及在基金会内部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进行的大额捐赠,捐赠人则往往会忽视其专业性,以为“名字一签,款项一汇”就了事。至于在捐赠之前,再另外花一笔钱去购买慈善咨询服务,那似乎难以理解。

可是,与饱满的慈善理想相比,在“骨感”的现实面前,尤其是中矿大与吴幽,南航大与刘洋这两个“大瓜”,一方面给有意大额捐赠的社会贤达泼了一些冷水,提出了警示,同时更是传达出这样一个信息:在大额捐赠之前,花一笔小钱进行咨询很有必要。

就中矿大事件而言, 2019年4月,在中矿大110周年的校庆上,校友吴幽承诺向母校捐赠1100万,并签订协议。这是中矿大成立后获得的最大单笔捐赠承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吴幽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其在败诉后于2023年初被执行法院列为失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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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吴幽本应履约付款的期间,正值疫情横行,经济下行,吴幽未能及时支付善款恐怕也是其事前未能考虑周全,事后身不由已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母校中矿大的基金会如此急迫极端行事,显然不近人情,给其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远超千万元。

在中矿大事件中,站在捐赠人的角度,从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吴幽的“过失”有二:其一是未认真审阅通常由基金会单方出具的《捐赠协议》,没有通过协议约定方式给自己预留一定的选择权或单方解约权;其二是在诉讼当中,没有重视并用好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赋予捐赠人的“情势变更抗辩权”,从而导致自己深陷的目前的经济及舆论困境。

而就南航大事件而言,因为学生举报讲课的老师“发表不正当言论”,该老师被学校暂停教学、严格追责。校友刘洋通过自媒体表示,学生的相关行为让其失望、寒心,担心举报者中有自己资助的对象或自己资助的对象受到牵连伤害,故其单方宣布终止其在南航大的繁星奖学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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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刘洋最终能否“如愿以偿”,能否在单方中止捐赠后体面离场,其母校南航大或南航大基金会后续会不会像中矿大那样,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后续措施,尚未可知。但是,作者在此要善意的提醒一下刘洋:回家把当初的捐赠协议找出来,仔细看看很有必要
作者:胡仕波,汉正家族办公室首席顾问、大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慈善、信托与家族传承》一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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