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委托人权利保留谈家族信托隔离效果——兼评家族信托“强制执行”第一案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6-08-04 | 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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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诉讼保全是否属于强制执行,本案毕竟是基于张某丽与杨某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引起的,法院将家族信托财产视同为张某丽的个人财产冻结,是否违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

,这就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基础。

。而对于委托人,我们不难发现,《信托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委托人的权利,均是委托人监督受托人服务信托目的的相关权利,。但是,在实务当中,委托人所希望拥有的权利远不止信托制度所授予的“基础”权利。

。如果委托人拥有任意撤销信托的权利,则意味着,委托人可以通过撤销信托这一行为,将信托资金任意取回至其名下,委托人实际上仍然享有信托资金的控制权。如果委托人有意通过信托躲避债务,而在法院基于信托财产独立性作为不予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裁定后,委托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信托,将信托资金归回个人账户,这无疑是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任意撤销信托的权利必然影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家族信托属于自益兼他益的混合信托,当然,如果委托人不作为受益人,那就属于他益信托。但如果在信托文件中,委托人享有任意更换受益人的权利,这个信托实际上等同于自益信托,因为委托人任意可以将自己设置为受益人,同时剥夺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这是违背家族信托本质的。即使委托人不享有任意更换受益人的权利,仅享有任意变更受益比例的权利,也等同委托人对信托资金享有控制权,对信托财产独立性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会因为委托人同时作为受益人之一而更加严重。

。按照《信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信托文件可以约定信托利益不得用以清偿债务。那么,如委托人同时作为受益人,而在法院执行终本过后,委托人要求对信托财产加速分配,信托资金即回流至委托人账户,同样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如果委托人所保留权利增强了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那么该信托的独立性就相对减弱,在这种情形下,委托人的债务就有可能牵连到信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