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7日,“中诚信托2022诚善·凯德盛世助学慈善信托”备案成功,据相关报道,该单慈善信托是全国首单由未成年人作为委托人设立的慈善信托,标志着我国慈善信托领域的又一突破。
该单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是一名15岁的中学生,由于深受“慈善家风”的影响,在多次慈善志愿活动中萌生了用历年积累的压岁钱做慈善的想法,并得到了父母的鼓励和支持。
针对该单慈善信托,首先提出的一个法律问题是,15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
毋庸置疑,15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这样看来,是否意味着未成年人实际上不具备作为慈善信托委托人的资格?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在该单慈善信托中,委托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署的信托合同有法定代理人的附签,代表法定代理人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同意,因此,也产生了合法的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是否生硬地照搬《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来衡量该未成年人作为委托人的合法性,则见仁见智。在某一程度上而言,不突破法律底线的创新不失为国家鼓励慈善信托的一种体现,我们也不应当阻止慈善精神和慈善文化向下一代的传递。
既然未成年人可以设立慈善信托,那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也可以?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
这里可以分开两个较为极端且完全相反的场景讨论:
场景一: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病状态下签署慈善信托合同设立慈善信托,有其监护人追认,是否有效?
场景二: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正常状态下签署慈善信托合同设立慈善信托,但其监护人不同意,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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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场景一,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病状态下的意思表示不视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监护人的追认行为能否产生法律上的追认效果?
按照《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因设立慈善信托涉及被监护人即该患者的财产处分,其追认如果产生法律效果有可能被认为违反监护职责,反而会扰乱交易秩序。
该场景与上述未成年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案例有天壤之别,上述案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该场景之下,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病状态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难以视为真实。而基于监护职责,监护人的追认应当首先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效果是强化被监护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既然被监护人意思表示不视为真实,那监护人的追认也就没有了基础。
故,场景一之下,慈善信托合同无效。
对于场景二,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正常时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应适用《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的规定,认为在被监护人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时,被监护人无权干涉,即无论其是否作出追认行为,被监护人的行为同样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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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了证明被监护人处于正常状态,应有专业医生进行当场鉴定,以及第三人见证(最好是律师),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如此的话,场景二之下,慈善信托合同应为有效。
针对如此特殊情形的有效慈善信托合同,能否成功备案,实际上还要面临民政部门能否接受的问题,这也是理论和实务中的差距,当然,由专业机构负责沟通,成功的概率比较大。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如何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实现委托的慈善目的?
答案是唯一的,聘请监察人。监察人可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也可由其他专业机构担任。
如凯德盛世助学慈善信托,从慈善中国网站查询得知,该慈善信托的存续期限仅为5年,但其仍然设定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为监察人,以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可见该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虽为未成年人,但其考虑确实十分周到的。
确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其作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相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人,更难有效监督慈善信托是否正常运行,因此更加需要监察人这一角色。
实际上,无论是何种慈善信托,监察人这一角色都十分重要,其能够监管受托人是否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和处分,保障慈善信托的正常运行,实现委托人的慈善目的。
自2016年《慈善法》问世以来,我国慈善信托领域已实现多项创新,就凯德盛世助学慈善信托的成功备案而言,其一方面意味着慈善信托委托人领域的扩大,更多的主体可以参与到慈善之中,另一方面表明了慈善在家族教育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对于家族后代的人格塑造起着不可比拟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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