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与基金会的关系
来源: | 作者:汉正家族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6-08-04 | 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按照西方慈善理论,慈善应该是社会组织和公民独立行为。英美等国在国家治理架构上,通过三权分立,限制政府行为,从而给了民间更大的社会空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法律上,慈善是民间行为,不是政府行为。但是,慈善主体的民间性和社会性并不是要把慈善独立于政府之外运作,事实上,慈善与政府难以分割,没有政府的规范与推动,慈善很难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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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中有一部分与慈善机构一样,以扶贫济困为目的,只是当主体为政府时,这些行为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发挥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福利的作用,而当主体为民间慈善机构时,则可被称为慈善。


现代慈善事业是政府支持引导的结果。二十世纪以来,慈善呈现了组织化、专业化的趋势,以基金会为代表的慈善组织成为现代慈善的标志。而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的产生,又是政府政策推动的结果。


而在中国,因为不同国家不同政治制度的区别,政府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也更为复杂些。


对于基金会的登记设立、公开募集资金、免税资格等活动,政府采取严格监管,而另一方面,基金会能够通过与政府的关联,获得合法地位与各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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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于基金会的监管,从规定基金会的募资能力中便可见一斑,2004年,国务院修订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没有公募资格,因此不能面对公众进行筹款。


而对于基金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也是政府对基金会进行监管的体现之一,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而随着政府对于基金会成立的条件愈加严格,有些地方注册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资本金要求已经上升到了800万元人民币。


政府关联是全球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基金会而言,政府关联更是一种特殊的组织资源,这使得其需要加强与政府建立关联来实现组织和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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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可以通过不同方式与政府建立关联,例如:携手政府共建开发合作平台;参与政府主导的评级体系、资格认证、或其他激励制度的制订;互通双方资源或渠道;推进政社合作,从而理顺基金会参与协助政府建立社会治理新格局的目标。


比如基金会从政府那里获取了合法性的认证后,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募捐,而如免税资格等资格则可以帮助基金会吸引更多的捐赠。


对于成长于新兴发展中国家的慈善组织,政府关联的作用更应受到重视。基金会可以通过与政府之间建立更加稳定有韧性的关联,实现信息或其他资源的共享,并涉足更多的社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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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中国基金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独立的成熟阶段,但是过去与政府之间的非对称性依赖关系正在被打破,不断向“伙伴关系”演进,协助互助的良性趋势在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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